2)第017章 新官上任_国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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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任。官场炙手可热,哪个敢来太岁头上动土?再后来兄弟数人各掌军权,足以威慑不法。秦时竹立即批示:《公司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破产法》作为企业运转、经济交往之关键法律,一定要早日拟定。

  3、策励采矿事业。周学熙认为:晚清农工商部核议的矿务章程,太过重地主之权,“……准业主尽先开采,如业主无力开办,准其以地作股与矿商合股开办”的做法使得业主占有优先权。而欲开矿者难以下手,在利润分配上“……金银钢铁煤等矿所得净利,业主应得十成之二五,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”的分配之法使得矿商净利一半皆为政府和地主占有,欲投资开矿者往往为此裹足不前。今欲兴矿业,必先修正条例:首先要轻地主之权,照顾矿商利益。如开采第一类金银钢铁煤等矿,无论地面业主与非地面业主。凡呈请采矿权在先者。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资格,第二类水晶、石棉、石膏、大理石等矿。地面业主虽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,但地面业主声明不愿取得矿业权,或他人提出申请而地主一年以后尚未开工者,得另准他人取得其矿业权;矿区若占用他人之土地,只需给予相当之赔偿金。其次为鼓励开矿,应废除向政府报效之金,代之以合理的矿区税和矿产税,其中矿产税由原来的3%、5%、10%,降为按产地平均市价的2%(逢百抽二),矿区税乃开发国有土地所属矿产之税。秦时竹刷刷补上一句:矿区税主要体现为对国家资源地有偿开采,可采取按年租赁形式,将开采之权作价让渡与开采者,因矿产主要为地下财产,纯属国家所有,与地面业主关系不大,故无论国有、私有之土地,均需交纳矿区税。若干国防干系重大之矿,如钨、锑、铜之类,得由政府专营,或必须按照官价卖于政府。

  卷宗第二,却是张謇的条陈,虽然因为要进行组阁疏通,秦时竹并没有要求张謇准备建议,但国务总理在商场摸爬滚打多年,也有非同寻常之经验,按捺不住之下也是洋洋洒洒地提出了比较具有针对性的方案:

  1、开放门户,引用外资。张謇表示:“振兴实业,尤其是开矿,非用开放主义,无可措手。但使条约正当,权限分明,既藉以发展地质之蕴藏,又可瞻贫民之生活。其由钢铁而生之机械铁工厂,亦可听欧美人建设,于工业可省远运之资,于工学尤得实习之地,计所获益,良非浅鲜”。又拟就引用外资的具体办法,主张采用合资、借款、代办三种形式,规定外商投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,并按照公司条例,呈验资本,以杜掮客之流冒称虚伪之弊。他的看法是相当先进的,敏锐地看出引入外资对于中国产业升级的必要意义,既可以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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